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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川人社办发〔2014〕23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创新完善留学回国人员服务政策,进一步鼓励和吸引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川创业,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4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来川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境)外经过完整学制的学习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后,可根据本人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业绩贡献,按本通知首次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含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4.凡国家规定实行人员准入控制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5.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必须资格考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国(境)外博士后期满经批准出站,业绩贡献十分突出;

2.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境)内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业绩贡献十分突出。

(三)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境)内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业绩贡献突出;

2.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国(境)内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6年以上,业绩贡献突出。

(四)来川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如业绩特别突出,并经本专业3名(含)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联名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三、评定标准

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重点考查其业绩、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能够参照各职称系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可按该职称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定。因在海外学习或工作,与国内各职称系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及其破格条件所规定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可按以下条件予以评定。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定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技术特殊荣誉奖;

2.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

3.拥有重要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4.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处于国内本行业领先水平;

5.在某一学术、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学术技术成果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或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突破,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重要空白;

6.在某一领域的科研能力处于国际前沿水平,得到国内外同行认可,或直接受教于某一领域的国际顶尖专家,且学术技术研究具有较大国际影响;

7.主持或负责过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科研、工程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8.在国外著名高校、著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或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世界著名跨国公司中担任技术领域的高层管理职务2年以上、业绩突出、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定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学术、技术特殊荣誉奖;

2.在国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研人员;

3.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

4.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在提高产品质量(产量)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5.在某一学术、技术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学术技术成果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或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6.在某一领域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获得国内外同行认可,或在某一领域学术技术研究有一定国际影响;

7.参与过较大的科研或工程项目,科研、工程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8.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助教、讲师、访问学者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或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发达国家知名跨国公司中担任技术领域的中层管理职务2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留学回国人员根据所学知识、从事专业、工作需要等,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所在单位申报相应系列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签订《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二)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学历、资历、论著、学术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科研成果和业绩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核,形成考核推荐意见填入《四川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见附件),在单位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将以下材料(若为外文需附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件)报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1.《四川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2份);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出具的申报人留学证明;

3.申报人护照复印件(验看原件);

4.申报人在国(境)外学习的学历、学位证明(就读学校必须是经国家教育部认定的);

5.申报人在国(境)外受聘担任学术、技术职务的证明材料;

6.申报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

7.申报人出国(境)前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8.申报人取得的学术、技术业绩证明材料;

9.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思想品德、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考核情况;

10.用人单位与申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社保交费凭证;

11.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供岗位空缺证明;

12.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三)资格审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对申报人进行条件、资格审查,并于每年4月、10月底前,将审查无误的申报材料汇总后送省职改办。

(四)专家评议。由“四川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学历、资历、论著、学术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科研成果和业绩贡献等进行全面考查,客观、公正地评价申报人是否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际工作水平和能力。

(五)审核确认。评议通过人员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10天。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职改办办理批准手续并下发任职资格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留学回国人员既可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也可按本通知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暂不作要求。

(三)“专家委员会”由省职改办组建,组成人员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在“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中选聘,并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议组。评议组主要采取答辩、小组评议等方式,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估,确认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专家委员会”推荐评议人选;“专家委员会”在听取评议组评估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四)在国(境)外博士后期满经批准出站可按相关“资格评审条件”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国(境)内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为中级职务,也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各相关单位须按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质量。对在工作中违反原则,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个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取消评定结果并通报。

(六)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2〕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