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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带来的不对等翻译

法律翻译,是从意义和风格上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文本等源语进行信息对等转换的过程,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则是影响法律翻译的关键因素。

虽然各国学者对法律文化的表述不一,但共同点就是赞同法律文化受每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文化特点影响而风格迥异,世界上没有哪两个国家的法律文化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法律翻译过程中若不注意其差异性,极容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同样,法律术语(legal terms)在每个国家也不尽相同。法律术语是在法律这一特殊领域或法律职业中使用的词语,其具有明确的、特定的法律上的含义,其他词语无可替代。

因此在我们翻译法律术语时,有些可以直译,如tort(侵权),damage(赔偿金),verdict(裁决);有些则需要通过「对等法」进行翻译,如statute of limitations(诉讼时效法规),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普通法系国家的常见术语,在中国一般翻译成“periods of prescription”或“prescriptive periods”。

并且,为了体现法律文件的权威性严密性,通常使用长句、复杂句来避免出现歧义。如翰译本次翻译的协议中:

Party A shall use Party B's goods only for civilian commercial purposes and shall not use Party B's goods for any military end-uses, proliferation of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nuclear, missile, chemical, and biological weapons), or any aerospace goods or application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atellites).(译文:甲方仅将乙方货物用于民用商业目的,不会将乙方货物用于任何军事最终用途、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相关的货物或应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核武器、导弹,化学和生化武器)或者任何航天货物或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卫星)

这是法律翻译中常见的复合长句,包含较大信息量,因此在翻译时,首先要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对长句意思进行理解,再将源语句中特定法律意义按照符合译入国风俗习惯的用语来达到法律上的效果对等。